| 主管部门 | 新加坡食品局(Singapore Food Agency, SFA) |
| 现行主体法 | 《食品销售法 1973》Sale of Food Act 1973 + 《食品规例》Food Regulations |
| 新法 | 《食品安全与保障法 2025》Food Safety and Security Act 2025(FSSA),分批生效中 |
| 标准体系 | 《食品规例》附表定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与标签要求 |
| 投诉举报 | 新加坡食品局网上反馈表与举报渠道 |
| 层级结构 | 法案 → 规例 → 执照条件与指引 → 标准 |
| 官方查询 | sfa.gov.sg/legislation | 新加坡法规电子版 sso.agc.gov.sg |
| 定位 | SFA 依此法案与《食品规例》管理在新加坡出售的食品 |
| 立法目的 | 规管食物以确保出售的食物安全且适宜供人食用、促进公众健康;确保提供与食物有关的资讯使消费者作出知情选择;防止与食物销售有关的误导行为 |
| 要点 | 内容 |
|---|---|
| 配套规例 | 《食品规例》Food Regulations 及多部专项规例(非零售食品业务、和解罚款、费用、口香糖禁令等) |
| 过渡状态 | 在 FSSA 分批生效期间,本法案与其规例持续适用 |
| 立法进度 | 2025 年 1 月 8 日国会通过;2025 年 2 月 3 日总统批准 |
| 规模 | 17 部分、405 条、2 附表 |
| 生效方式 | 分批生效,首批 2025 年 11 月 28 日生效,预计 2028 年前全面实施 |
| 要点 | 内容 |
|---|---|
| 立法目的 | 整合并更新现有食品相关法例,强化食品安全制度,同时应对保障粮食安全的新挑战 |
| 整并范围 | 原先分散于九部法令(含 Sale of Food Act、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Animals and Birds Act 等)的规定整合为单一法案 |
| 首批内容 | 第 5 部分「受界定食品」(新资源食品、基因改造食品未经上市前批准;未列入目录的可食用昆虫类)与第 6 部分「非包装饮用水」 |
| 强化追溯 | 主要分销节点须保存纪录,以便追溯与加快回收不安全食品 |
| 罚则 | 按严重程度分级提高最高罚则,并可取消屡犯者取得新执照的资格 |
| 粮食安全 | 引入最低存量要求(Minimum Stockholding Requirement)等粮食安全手段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法例
| 定位 | 标签、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等具体要求的主干规例 |
| 近年修订 | Food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5 等;修订频繁 |
| 要点 | 内容 |
|---|---|
| 标签 | 预先包装食品须符合一般标签要求;特殊用途食品、有营养或健康声称者另有额外要求 |
| 声称 | 禁止在标签与广告作出特定声称;营养声称与健康声称的使用条件另订 |
| 标准参照 | SFA 在检讨标签要求时参考国际食品标准制定机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标准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法例
| 生效 | 附属法例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布,2025 年 11 月 28 日生效 |
| 内容 | 向 SFA 申请新资源食品与基因改造食品上市前批准的申请程序、所需资料与费用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法例
| 生效 | 2025 年 11 月 28 日生效 |
| 内容 | 已列入目录的可食用昆虫类物种 |
| 申请列入目录须提交 | 内容 |
|---|---|
| 学名与生命阶段 | 昆虫的学名及拟供人食用的生命阶段 |
| 养殖/加工方式 | 包括用作饲料的基质(substrate)种类 |
| 食用历史 | 在新加坡以外国家作为人类食物的食用历史证据 |
| 安全依据 | 用以确立该物种与生命阶段可供安全食用的资料(科学文献、实验室报告等) |
| 申请人 | 新加坡地址或实体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法例
| 生效 | 2025 年 11 月 28 日生效 |
| 取代 | 取代《环境公共卫生法》(EPHA)第 9 部分自 2019 年起对非包装饮用水的规管 |
| 要点 | 内容 |
|---|---|
| 适用 | 提供饮用水服务(DWS)的饮用水生产者 |
| 水质管理计划 | 日产超过 4 立方米非包装饮用水并对外供应者属「水质管理计划(WQMP)供水者」,须先取得 SFA 核准的 WQMP,并作年度复核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法例
| 机制 | 食品零售、制造、进出口等业务须向 SFA 取得执照或准证 |
| 公开 | 持照食品企业的纪录可供公众查询 |
| 要点 | 内容 |
|---|---|
| 自动贩卖机 | 具机内食品加工功能(烹调、榨汁、混合配料)或售卖生肉/海产者须领照;仅售卖预先包装食品者无须领照,但食品须来自持照来源 |
| 来源限制 | 食品须取自 SFA 持照来源,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机制 | 来源国/来源农场须经认可;肉类、鱼类、蛋类、蔬果等按品类设准入与限量 |
| 文件 | 按品类要求卫生证明与进口准证 |
| 要点 | 内容 |
|---|---|
| 个人自用携带 | 须在规定的品类与数量上限内,且该食品属允许携入清单 |
| 过渡安排 | FSSA 对自用携带数量给予更大弹性,但因分批实施,现行规则与数量上限继续适用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携带食品入境
| 依据 | 宪报公告第 2788 号《Nutri-Grade 标志规格》 |
| 适用 | 糖分或饱和脂肪含量较高的饮料须标示 Nutri-Grade 分级标志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法例
| FSSA 强化 | 主要分销节点须保存纪录,以便追溯与加快回收不安全食品 |
| 公开 | SFA 定期发布回收公告与违规检测结果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依据 | 《食品规例》;SFA《食品标签与广告指引》 |
| 指引版本 | 首版 2010 年 2 月,其后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 2025 年 11 月 |
| 项目 | 要求 |
|---|---|
| 食品名称或描述 | 须标示 |
| 配料表 | 须标示 |
| 致敏原 | 已知会引起过敏的食物与配料须标示 |
| 净含量 | 须标示 |
| 业者与产地 | 新加坡商业实体的名称与地址,以及原产国 |
| 批号识别 |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须标示 |
| 使用或处理说明 |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须标示 |
| 日期标示 | 另有日期标示规则 |
| 豁免 | 小包装单位、散装面包、预先包装新鲜完整蔬果等有豁免规定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食品标签与广告指引
| 营养标签 | 在特定情形下须提供;有营养或健康声称者另有额外标签要求 |
| 有机/无麸质 | 有机宣称、无麸质与减麸食品(2026 年 1 月 30 日起)、「未使用抗生素饲养」等另有条件 |
| 项目 | 要点 |
|---|---|
| 营养声称 | 须符合规例所定条件 |
| 健康声称 | 须符合规例所定条件 |
| 禁止声称 | 标签与广告上的特定声称被禁止 |
官方来源:新加坡食品局 · 食品标签与广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