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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法规速查
风险分级,两套措施

高风险用书面食品控制计划,中低风险用国家计划,标准与澳洲共用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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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初级产业部(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 MPI)· 新西兰食品安全(New Zealand Food Safety);地方议会为注册机关
上位法《食品法 2014》Food Act 2014
相关法例《动物产品法 1999》Animal Products Act 1999 |《葡萄酒法 2003》Wine Act 2003
标准体系与澳大利亚共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生效《食品法 2014》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既有业者分阶段转换,食品控制计划须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注册
层级结构《食品法 2014》→ 规例 → 风险为本措施(RBM:FCP/国家计划)→ 标准与指引
官方查询mpi.govt.nz | 新西兰立法网站 legislation.govt.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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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框架法律

风险为本的三类措施

Food Act 2014《食品法 2014》

Food Act 2014
2014
生效2016 年 3 月 1 日
立法目的以风险为本改善食品安全,使消费者知悉所购食物安全
注册机关初级产业部(MPI)与所有地方议会(territorial authorities)
要点内容
风险为本措施(RBM)食品控制计划(FCP)与国家计划(National Programme)合称风险为本措施
高风险须采用书面食品控制计划(FCP),如餐厅、咖啡馆
中低风险遵循国家计划(National Programme),须注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存部分纪录并接受查核
查核(verification)所有注册企业由 MPI 认可的查核员查核;管理良好者查核频次更低
过渡安排既有企业分阶段转换;食品控制计划须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注册(申请截止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Animal Products Act 1999 与 Wine Act 2003

Animal Products Act 1999 / Wine Act 2003
1999 / 2003
动物产品法肉类、海产与其他动物产品的加工须依风险管理计划(RMP)等制度
葡萄酒法葡萄酒生产的专门法例
查核该等企业由新西兰食品安全(MPI)自聘的查核员查核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执法

2

风险为本措施

FCP 与三个级别的国家计划

食品控制计划(Food Control Plan)

Food control plan (FCP)
FCP
适用较高风险食品业务,须采用书面计划
注册须向注册机关注册并每年续期;变更业务须即时更新计划
要点内容
计划内容载明业务如何确保所售食品安全适宜
重大变更经营者、营业范围(业务类型与工序)、查核机构、场址有变,须通知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多数企业向地方议会注册;跨多个地区经营者向 MPI 注册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国家计划(National Programme)三个级别

National programmes (levels 1–3)
NP 1/2/3
适用中低风险食品业务,无须书面食品控制计划
共同要求保存纪录以证明所售食品安全;向注册机关注册业务资料;接受 MPI 认可的查核员查核;涉及食品加工者须符合加工要求
级别典型适用
国家计划 1食品产品的运输或分销业者;园艺食品生产者与包装场(packhouse);制造商包装冰淇淋与冷冻甜食的零售商
国家计划 2面包烘焙;果酱、薯片与糖果制造;酱料与涂抹酱制造
国家计划 3酿造与蒸馏业者;食品添加剂制造商;果汁饮料与面粉制造商
  • 2025 年版国家计划新增规则:适用水、通俗英语致敏原标示、模拟召回(mock recalls)。
  • 使用国家计划非强制,业者可用其他方式遵循规则;MPI 强烈建议使用官方版本。
  • 早期教育机构与 kōhanga reo 另有专门指引。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国家计划

注册、续期与变更

Registration, renewal and amendments
RBM
系统注册机关以风险管理措施(RBM)登记册管理注册
出口编号多数情况下出口所需的场所识别编号应另行申请,不宜直接沿用 SFC/RBM 编号
要点内容
重大变更经营者、营业范围、查核机构、场址变更须通知注册机关
注销可取消或交回(cancel or surrender)风险管理措施登记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国家计划

3

标准与标示

共用澳新法典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法典
机制依 1995 年澳新条约建立联合食品标准体系,19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制定由 FSANZ 制定,新西兰通过《食品法 2014》等采纳
不适用条约不涵盖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卫生规定与对第三国贸易的出口要求
要点内容
选择性退出新西兰可基于健康、安全、环境或文化等特殊理由退出某项联合标准
仅澳洲适用法典有部分标准仅适用于澳大利亚(如原产国标示 1.2.11、附表 20 最大残留限量)
仅新西兰适用部分标准另有新西兰专属版本

官方来源:FSANZ · 食品法、条约与协议

通俗英语致敏原标示

Plain English allergen labelling
2021
修订2021 年 2 月 25 日法典修订(P1044),引入致敏原标示新要求
要点以简单通俗英语、在标签的特定位置与格式作出致敏原声明
国家计划2025 年版国家计划把通俗英语致敏原标示列为业者须遵循的规则之一

官方来源:FSANZ · 食物过敏

营养资讯与其他标示

Nutrition information and other labelling
法典 1.2.8
营养资讯面板(NIP)由法典第 1.2.8 等标准规定
查核重点食品安全官员可就未识别致敏原、误导或不准确的标示采取行动

官方来源:FSANZ · 食品标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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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执法

VADE 模式与执法工具

VADE 合规模式

VADE compliance model
合规
机制新西兰食品安全采渐进式合规模式
阶段做法
Voluntary 自愿让规则尽量合理易懂,鼓励业者自愿遵守
Assisted 协助业者需要更多帮助时,提供资讯并监督改善
Directed 指示协助无效时,官员可指示须改变的行动,如警告、违规通知、指示通知等;严重者可能检控
Enforced 强制前述无效或属严重/故意违法者,经调查后可能诉诸法院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执法

执法工具

Enforcement tools
工具
主体食品安全官员来自地方议会或新西兰食品安全
工具效果
改善通知与指示通知无须诉诸法院即可要求改善食品安全
关闭或限制使用可关闭或限制食品业务的场址使用
合规令由地区法院发出,强制业者采取特定行动
MPI 行政总裁特权声明与召回可指示食品业务或发出召回
检控用于较严重个案
即时罚款《食品法 2014》设有即时罚款,便于快速处理轻微违规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执法

「哪套措施适用」要先判断。新西兰先按业务风险决定适用食品控制计划还是国家计划(1/2/3 级),再看对应的纪录、注册与查核要求;食品标准则与澳大利亚共用一部法典。
请以初级产业部(mpi.govt.nz)与新西兰立法网站当期公布为准。本页为科普与检索用途,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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