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部门 | 初级产业部(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 MPI)· 新西兰食品安全(New Zealand Food Safety);地方议会为注册机关 |
| 上位法 | 《食品法 2014》Food Act 2014 |
| 相关法例 | 《动物产品法 1999》Animal Products Act 1999 |《葡萄酒法 2003》Wine Act 2003 |
| 标准体系 | 与澳大利亚共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
| 生效 | 《食品法 2014》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既有业者分阶段转换,食品控制计划须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注册 |
| 层级结构 | 《食品法 2014》→ 规例 → 风险为本措施(RBM:FCP/国家计划)→ 标准与指引 |
| 官方查询 | mpi.govt.nz | 新西兰立法网站 legislation.govt.nz |
| 生效 | 2016 年 3 月 1 日 |
| 立法目的 | 以风险为本改善食品安全,使消费者知悉所购食物安全 |
| 注册机关 | 初级产业部(MPI)与所有地方议会(territorial authorities) |
| 要点 | 内容 |
|---|---|
| 风险为本措施(RBM) | 食品控制计划(FCP)与国家计划(National Programme)合称风险为本措施 |
| 高风险 | 须采用书面食品控制计划(FCP),如餐厅、咖啡馆 |
| 中低风险 | 遵循国家计划(National Programme),须注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存部分纪录并接受查核 |
| 查核(verification) | 所有注册企业由 MPI 认可的查核员查核;管理良好者查核频次更低 |
| 过渡安排 | 既有企业分阶段转换;食品控制计划须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注册(申请截止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 动物产品法 | 肉类、海产与其他动物产品的加工须依风险管理计划(RMP)等制度 |
| 葡萄酒法 | 葡萄酒生产的专门法例 |
| 查核 | 该等企业由新西兰食品安全(MPI)自聘的查核员查核 |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执法
| 适用 | 较高风险食品业务,须采用书面计划 |
| 注册 | 须向注册机关注册并每年续期;变更业务须即时更新计划 |
| 要点 | 内容 |
|---|---|
| 计划内容 | 载明业务如何确保所售食品安全适宜 |
| 重大变更 | 经营者、营业范围(业务类型与工序)、查核机构、场址有变,须通知注册机关 |
| 注册机关 | 多数企业向地方议会注册;跨多个地区经营者向 MPI 注册 |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 适用 | 中低风险食品业务,无须书面食品控制计划 |
| 共同要求 | 保存纪录以证明所售食品安全;向注册机关注册业务资料;接受 MPI 认可的查核员查核;涉及食品加工者须符合加工要求 |
| 级别 | 典型适用 |
|---|---|
| 国家计划 1 | 食品产品的运输或分销业者;园艺食品生产者与包装场(packhouse);制造商包装冰淇淋与冷冻甜食的零售商 |
| 国家计划 2 | 面包烘焙;果酱、薯片与糖果制造;酱料与涂抹酱制造 |
| 国家计划 3 | 酿造与蒸馏业者;食品添加剂制造商;果汁饮料与面粉制造商 |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国家计划
| 系统 | 注册机关以风险管理措施(RBM)登记册管理注册 |
| 出口编号 | 多数情况下出口所需的场所识别编号应另行申请,不宜直接沿用 SFC/RBM 编号 |
| 要点 | 内容 |
|---|---|
| 重大变更 | 经营者、营业范围、查核机构、场址变更须通知注册机关 |
| 注销 | 可取消或交回(cancel or surrender)风险管理措施登记 |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国家计划
| 机制 | 依 1995 年澳新条约建立联合食品标准体系,19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 制定 | 由 FSANZ 制定,新西兰通过《食品法 2014》等采纳 |
| 不适用 | 条约不涵盖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卫生规定与对第三国贸易的出口要求 |
| 要点 | 内容 |
|---|---|
| 选择性退出 | 新西兰可基于健康、安全、环境或文化等特殊理由退出某项联合标准 |
| 仅澳洲适用 | 法典有部分标准仅适用于澳大利亚(如原产国标示 1.2.11、附表 20 最大残留限量) |
| 仅新西兰适用 | 部分标准另有新西兰专属版本 |
官方来源:FSANZ · 食品法、条约与协议
| 修订 | 2021 年 2 月 25 日法典修订(P1044),引入致敏原标示新要求 |
| 要点 | 以简单通俗英语、在标签的特定位置与格式作出致敏原声明 |
| 国家计划 | 2025 年版国家计划把通俗英语致敏原标示列为业者须遵循的规则之一 |
官方来源:FSANZ · 食物过敏
| 营养资讯面板(NIP) | 由法典第 1.2.8 等标准规定 |
| 查核重点 | 食品安全官员可就未识别致敏原、误导或不准确的标示采取行动 |
官方来源:FSANZ · 食品标准法典
| 机制 | 新西兰食品安全采渐进式合规模式 |
| 阶段 | 做法 |
|---|---|
| Voluntary 自愿 | 让规则尽量合理易懂,鼓励业者自愿遵守 |
| Assisted 协助 | 业者需要更多帮助时,提供资讯并监督改善 |
| Directed 指示 | 协助无效时,官员可指示须改变的行动,如警告、违规通知、指示通知等;严重者可能检控 |
| Enforced 强制 | 前述无效或属严重/故意违法者,经调查后可能诉诸法院 |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执法
| 主体 | 食品安全官员来自地方议会或新西兰食品安全 |
| 工具 | 效果 |
|---|---|
| 改善通知与指示通知 | 无须诉诸法院即可要求改善食品安全 |
| 关闭或限制使用 | 可关闭或限制食品业务的场址使用 |
| 合规令 | 由地区法院发出,强制业者采取特定行动 |
| MPI 行政总裁特权声明与召回 | 可指示食品业务或发出召回 |
| 检控 | 用于较严重个案 |
| 即时罚款 | 《食品法 2014》设有即时罚款,便于快速处理轻微违规 |
官方来源:初级产业部 · 食品法 2014 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