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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法规速查
一部管理法,授权出整套标准

本法只定框架,具体限量与作业要求都在授权子法与卫生标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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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中央)|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地方);执行机关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TFDA)
上位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原名《食品卫生管理法》)
现行版本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布之修正条文(增订第 46-1 条),全文 60 条;2026 年 7 月行政院通过 17 条修正草案,尚在立法程序,未生效
标准体系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授权订定
投诉举报各县市卫生局;食品安全通报与申诉渠道依主管机关公告
层级结构本法 → 授权子法(法规命令)→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 公告与指引
官方查询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fda.gov.tw | 全国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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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框架法律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Act Governing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60 条
制定/改名1975 年 1 月 28 日公布(原名《食品卫生管理法》);2014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布并改为现名
现行版本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布之修正条文(增订第 46-1 条)
主管机关中央为卫生福利主管机关;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县(市)为县(市)政府
要点内容
立法目的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及品质,维护国民健康
第 2-1 条行政院设食品安全会报,由行政院院长召集,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亦设食品安全会报
第 8 条食品业者人员、作业场所、设施卫生管理及其品质保证制度,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经公告类别及规模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之验证
第 9 条食品业者应保存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来源相关文件;经公告者应建立追溯或追踪系统,并以电子方式申报
第 11 条经公告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应置卫生管理人员
第 12 条经公告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应置一定比率领有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之食品、营养、餐饮等专业人员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2026 年修正草案(尚未生效)

Proposed amendment (2026)
草案
进度2026 年 7 月 23 日行政院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请立法机关审议
状态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现行法仍以 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布版本为准
方向草案要点
强化源头管理为因应重大或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挥中心,及地方主管机关的应变责任
强化异常通报指定食品业者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应报中央核定;发现或知悉产品有危害安全卫生之虞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
强化制程管理验证机构得进行现场抽样,并要求业者提供样本及自主检验报告
强化品质管理违反自行或送检规定、未设置实验室者,直接开罚 3 万至 300 万元;违反停工、通报义务者最高罚锾 3,000 万元
强化数位治理明定网际网路业者之管理义务与风险管控责任
配套子法拟增订《食品业者及认证(可)检验机构监测检验及通报管理办理》

官方来源:行政院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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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子法(法规命令)

GHP、管制系统、登录、追溯追踪

《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

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GHP
授权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8 条第 4 项
首次公布2014 年 11 月 21 日公布;其后多次修订(含 2025 年)
适用所有食品业者皆应实施的强制性规定
要点内容
四大面向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设施卫生管理、品保制度
分业专章食品制造业、食品工厂、食品物流业、食品贩卖业、餐饮业、食品添加物业、热杀菌密闭容器包装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制造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制造业、食品用洗洁剂制造业
2025 年修正重点制程与品质管制、检验与量测管制、文件与纪录保存等规定的适用对象由制造业扩大为所有食品业者
2025 年修正重点增订外送平台业提供食品外送服务时,外送员与外送过程应遵行的卫生管理规定
2025 年修正重点增订贩售食品添加物应专区、专人及专册管理
2025 年修正重点装载冷冻食品的运输设备厢体内环境温度不得高于摄氏负十二度
罚则不符合者依本法第 8 条第 1 项,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处新台币 6 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罚锾(第 44 条第 1 项第 1 款)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 发布修正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

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与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

HACCP /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verification
第 8 条
授权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8 条
机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之验证
要点内容
验证机构应由中央主管机关认证之验证机构办理
管理办法申请、撤销与废止认证的条件或事由,执行验证的收费、程序、方式等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食品业者登录制度

Food business registration
第 8 条
授权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8 条
要求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向中央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始得营业
要点内容
登录事项条件、程序、应登录事项与申请变更、登录之废止撤销等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追溯或追踪系统

Traceability / tracking system
第 9 条
授权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9 条
要求经公告类别与规模的食品业者,应依产业模式建立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供应来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踪系统
要点内容
电子申报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立追溯或追踪系统,食品业者应以电子方式申报
电子发票主管机关得就特定业者,依溯源必要性分阶段公告使用电子发票
文件保存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来源相关文件应予保存,种类与期间由办法定之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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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规则

人员、设厂、查验与查核

卫生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

Sanitation management personnel
第 11 / 12 条
授权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11 条、第 12 条
要求内容
卫生管理人员经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置卫生管理人员;其资格、训练、职责等由办法定之
专业人员经公告者应置一定比率、领有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之食品、营养、餐饮等专业人员,办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事项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食品业者设厂登记与设厂标准

Food factory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第 10 条
授权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10 条
要点内容
设厂登记食品业者的设厂登记,应由工业主管机关会同主管机关办理
设厂标准食品工厂的建筑及设备应符合设厂标准;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工业主管机关定之
厂址限制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工厂应单独设立,不得于同一厂址及厂房同时从事非食品的制造、加工及调配(另有除外规定)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餐饮卫生管理分级评核

Food and beverage hygiene grading
评核制度
机制主管机关建立餐饮卫生管理分级评核制度,评核优良者发给标章供消费者参考
性质由地方卫生机关会同专家学者组成辅导评核团队办理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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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由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授权订定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standards
法规命令
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授权订定
形式以「标准」「应遵行事项」等形式发布,构成实际执行的限量与标示依据
类别说明
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污染物与毒素食品中污染物质及毒素卫生标准
农药残留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动物用药残留动物用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营养标示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其他各类食品卫生标准及标示规定,由主管机关依需要订定并公告
  • 标准名称与内容会随修订更新,引用时须核对主管机关当期公告版本。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产地与原料来源标示

Country of origin labelling
公告事项
趋势主管机关近年持续公告特定品类应标示原料原产地,并推动食材登录平台
地方做法部分直辖市/县市另以自治条例要求食品业者加入食材登录平台、揭露食材来源

官方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修法进行中。2026 年 7 月行政院通过的修正草案仍须完成立法程序,本页条文以现行生效版本(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布)为准,草案内容仅供趋势参考。
具体限量、应标示事项与业者义务,请以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与全国法规数据库当期公布为准。本页为科普与检索用途,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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