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部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 |
| 上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标准体系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GB 编号) |
| 投诉举报 | 12315 热线 | 全国 12315 平台 |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
| 层级结构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查标签先看这五项。点开看条款原文对应的具体要求。
| 现行版本 | GB 7718-2011,现行有效 |
| 新版 | GB 7718-2025 已发布,2027 年 3 月 16 日实施 |
| # | 强制标示事项 | 常见出错点 |
|---|---|---|
| 1 | 食品名称 | 未反映真实属性,或名称中字号不一致 |
| 2 | 配料表 | 未按加入量递减排列;添加剂未用国家标准通用名称 |
| 3 | 净含量和规格 | 字符高度不足;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版面 |
| 4 | 生产者 / 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不完整;委托生产未同时标注委托方与受托方 |
| 5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日期标注模糊、易涂改;未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
| 6 | 贮存条件 | 有特殊贮存要求却未标注 |
| 7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编号缺失或与产品类别不符 |
| 8 | 产品标准代号 | 标注已废止的标准号 |
| 9 |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只写类别名(如「增稠剂」)未写具体通用名称 |
官方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全文)
官方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现行版本 | GB 28050-2011,现行有效 |
| 新版 | GB 28050-2025 已发布,2027 年 3 月 16 日实施 |
| 强制标示 | 项目 | 说明 |
|---|---|---|
| 1 | 能量 | 千焦(kJ),并标示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 |
| 4 | 蛋白质 | 克(g)+ NRV% |
| 脂肪 | 克(g)+ NRV% | |
| 碳水化合物 | 克(g)+ NRV% | |
| 钠 | 毫克(mg)+ NRV% |
官方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 可认定为标签瑕疵的情形 |
|---|---|
| 1 |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
| 2 | 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对无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规定标注贮存条件 |
| 3 |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简称不规范 |
| 4 | 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 |
| 5 | 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规定标示具体含量 |
| 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
官方来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罚则看货值金额分段,赔偿看首负责任制。点开看具体幅度与依据条款。
| 违法行为 | 罚则 | 依据 |
|---|---|---|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工具设备原料;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 123 条 |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工具设备原料;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第 125 条第一款 |
|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 125 条第二款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 131 条 |
官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大网
| 条款 | 罪名 | 量刑 |
|---|---|---|
| 第 143 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第 144 条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 141 条的规定处罚 |
官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大网
不同线索走不同门。内部人员举报有专门系统,涉犯罪线索走公安平台。
| 渠道 | 怎么用 | 适用 |
|---|---|---|
| 12315 热线 | 全国统一投诉举报热线,工作人员登记后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违法行为与消费纠纷 |
全国 12315 平台www.12315.cn | 网页、手机 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在线提交,支持文字、图片、定位上传 | 同上;需附订单截图、问题食品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 |
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spjb.samr.gov.cn | 面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支持实名与匿名;全国统一接收、编码、分派;可实时追踪办理进度 |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 |
|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 部分地区将食品安全投诉纳入 12345,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进 | 一般消费纠纷与咨询 |
公安部环食药侦举报平台ywtb.mps.gov.cn | 进入「直通警种」下的「环食药侦」选项提交 | 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等 |
召回看三级与启动时限;追溯看全链条哪些环节必须留记录。
| 召回级别 | 启动时限(现行,至 2026-11-30) | 启动时限(122 号令,2026-12-01 起) |
|---|---|---|
| 一级召回 | 24 小时 | 24 小时 |
| 二级召回 | 48 小时 | 36 小时 |
| 三级召回 | 72 小时 | 48 小时 |
各级召回的适用情形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条文为准:现行文本为 2015 年原总局令第 12 号(2020 年第 31 号令修订);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适用总局令第 122 号,12 号令同时废止。
| 环节 | 留痕要求 | 依据 |
|---|---|---|
| 委托生产 | 委托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监督情况单独记录、留档备查 | 令第 113 号 |
| 网络餐饮平台 | 入网商户资质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令第 123 号 |
| 散装液态食品运输 | 道路散装运输实行准运管理,纳入许可与记录 | 令第 125 号 |
| 企业自查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形成记录 | 令第 60 号 |
| 食用农产品 | 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批发市场建立查验制度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发布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现行版本 |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2021 年 4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 81 号) |
常用条款索引
| 条款 | 内容 |
|---|---|
| 第 3 条 |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
| 第 34 条 |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列举情形) |
| 第 67 条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 |
| 第 123 条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的罚则 |
| 第 125 条 | 无标签、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罚则;第二款为标签瑕疵 |
| 第 131 条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义务的罚则 |
| 第 148 条 | 首负责任制与惩罚性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 |
官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大网
| 发布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现行版本 | 2006 年制定,2018 年对个别条款修正;2022 年 9 月 2 日修订通过,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 8 章 81 条 |
官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大网
| 发布机构 | 国务院 |
| 现行版本 | 国务院令第 721 号,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布,2019 年 12 月 1 日施行(原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7 号公布,2016 年修正,2019 年修订) |
官方来源:中国政府网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总局令第 49 号,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布,2022 年 3 月 15 日施行 |
| 要点 | 规定 |
|---|---|
| 风险分级 | 按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等分为 A、B、C、D 四级(低到高) |
| 检查覆盖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覆盖一次全部检查要点 |
| 检查方式 | 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不预先告知)、体系检查 |
| 重点对象 | 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 C 级、D 级的生产者;D 级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单位 |
| 结果公开 | 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 检查人员 | 2 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可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总局令第 60 号,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布,2022 年 11 月 1 日施行;根据 2025 年 2 月 23 日总局令第 97 号修正,修正决定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施行 |
| 要点 | 规定 |
|---|---|
| 人员配备 | 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特定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
| 须配总监的企业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 1000 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企业总部;用餐人数达规定规模的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 |
| 运行机制 |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按风险管控清单检查)、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汇报) |
| 否决建议 |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否决建议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有效 (至 2026-11-30)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 年 3 月 11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2020 年 10 月 23 日总局令第 31 号修订;三级召回启动时限为 24 / 48 / 72 小时 |
| 新规 (2026-12-01 施行)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22 号,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布;施行之日起 12 号令同时废止,三级召回启动时限调整为 24 / 36 / 48 小时 |
| 召回级别 | 适用情形 | 启动时限(122 号令,2026-12-01 起) |
|---|---|---|
| 一级召回 | 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 发现风险后 24 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 |
| 二级召回 | 食品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 发现风险后 36 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 |
| 三级召回 | 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 发现风险后 48 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总局令第 123 号,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布,2026 年 6 月 1 日施行;2017 年 11 月 6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要点 | 规定 |
|---|---|
| 资质核验 | 平台对入网商户实名登记,并每六个月至少核验更新一次信息 |
| 实质审查 | 经营资质须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库比对,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 |
| 风险管控 | 平台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机制 |
| 岗位责任 | 引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责任与处罚到人制度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总局令第 124 号,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布,2026 年 5 月 20 日施行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新规 (2026-12-01 施行) |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13 号,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布 |
| 现行阶段 | 该办法施行前,委托生产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总局令第 125 号,2026 年 2 月 3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总局令第 120 号,202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2026 年 3 月 20 日施行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现行有效,与 123 号令、124 号令配套适用 |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2026 年第 2 号公告,2026 年 2 月 12 日发布,2026 年 3 月 1 日实施;代替 GB 2763-2021 与 GB 2763.1-2022,旧版同步废止 |
| 规模 | 585 种农药、10749 项限量;蔬菜水果相关限量占总数 56.6% |
官方来源:农业农村部 · 中国农业信息网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布,2023 年 6 月 30 日实施;另有第 1 号修改单 GB 2762-2022/XG1-2025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现行版本 | 2017 年 3 月 17 日发布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2021 年 9 月 7 日发布,2021 年 11 月 22 日实施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2021 年 9 月 7 日发布,2022 年 3 月 7 日实施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2019 年 9 月 6 日发布;配套 GB 31650.1-2022《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现行版本 | GB 2760-2024,2025 年 2 月 8 日实施,代替 GB 2760-2014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现行有效为 GB 7718-2011;GB 7718-2025 已发布,将于 2027 年 3 月 16 日实施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现行版本 | 现行有效为 GB 28050-2011;GB 28050-2025 已发布,将于 2027 年 3 月 16 日实施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现行版本 | GB 14881-2013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现行版本 | GB 31654-2021 |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