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全链条可视化溯源 · 北京时禄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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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规速查
按问题查,不按法条顺序读

标签、罚则、举报、限量、召回、监督检查 —— 点开看条款与数字。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欧盟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新西兰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标准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GB 编号)
投诉举报12315 热线 | 全国 12315 平台 |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层级结构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LABELING

预包装食品标签速查

查标签先看这五项。点开看条款原文对应的具体要求。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强制标示事项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现行
现行版本GB 7718-2011,现行有效
新版GB 7718-2025 已发布,2027 年 3 月 16 日实施
#强制标示事项常见出错点
1食品名称未反映真实属性,或名称中字号不一致
2配料表未按加入量递减排列;添加剂未用国家标准通用名称
3净含量和规格字符高度不足;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版面
4生产者 / 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不完整;委托生产未同时标注委托方与受托方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注模糊、易涂改;未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6贮存条件有特殊贮存要求却未标注
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编号缺失或与产品类别不符
8产品标准代号标注已废止的标准号
9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只写类别名(如「增稠剂」)未写具体通用名称
  •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上述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官方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全文)

配料表排列规则 · 加入量递减

GB 7718-2011
  •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的加入量,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加入量不超过 2% 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 食品添加剂必须一一标示,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复合配料中含有的添加剂,若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应当标示。

官方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营养成分表「1+4」

General Rules for Nutrition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现行
现行版本GB 28050-2011,现行有效
新版GB 28050-2025 已发布,2027 年 3 月 16 日实施
强制标示项目说明
1能量千焦(kJ),并标示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
4蛋白质克(g)+ NRV%
脂肪克(g)+ NRV%
碳水化合物克(g)+ NRV%
钠毫克(mg)+ NRV%
  • 营养成分表应当以表格形式标示,同时给出含量值与 NRV%。
  • 营养声称(如「高钙」「低脂」)须满足对应的含量条件,并符合声称用语规定。

官方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标签不得标示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不得作虚假、夸大的宣传,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除外)。
  •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保健食品标签还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标签瑕疵的认定 · 6 种情形

总局令第 49 号 第 37 条
#可认定为标签瑕疵的情形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2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对无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规定标注贮存条件
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简称不规范
4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
5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规定标示具体含量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 认定须综合考量: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
  • 构成瑕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经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官方来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PENALTIES

违法罚则与消费者赔偿速查

罚则看货值金额分段,赔偿看首负责任制。点开看具体幅度与依据条款。

违法行为罚则依据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工具设备原料;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 123 条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工具设备原料;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 125 条第一款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 125 条第二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 131 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消费者赔偿

退一赔十
  • 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对方责任的,赔付后有权追偿。
  • 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保底金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除外情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官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食品条款

刑事底线
条款罪名量刑
第 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 141 条的规定处罚

官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大网

REPORTING

举报投诉渠道速查

不同线索走不同门。内部人员举报有专门系统,涉犯罪线索走公安平台。

渠道怎么用适用
12315 热线全国统一投诉举报热线,工作人员登记后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违法行为与消费纠纷
全国 12315 平台
www.12315.cn
网页、手机 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在线提交,支持文字、图片、定位上传同上;需附订单截图、问题食品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
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
spjb.samr.gov.cn
面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支持实名与匿名;全国统一接收、编码、分派;可实时追踪办理进度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分地区将食品安全投诉纳入 12345,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进一般消费纠纷与咨询
公安部环食药侦举报平台
ywtb.mps.gov.cn
进入「直通警种」下的「环食药侦」选项提交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等
举报应当提供真实信息,严禁捏造事实、恶意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RECALL & TRACEABILITY

召回与追溯速查

召回看三级与启动时限;追溯看全链条哪些环节必须留记录。

召回级别启动时限(现行,至 2026-11-30)启动时限(122 号令,2026-12-01 起)
一级召回24 小时24 小时
二级召回48 小时36 小时
三级召回72 小时48 小时

各级召回的适用情形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条文为准:现行文本为 2015 年原总局令第 12 号(2020 年第 31 号令修订);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适用总局令第 122 号,12 号令同时废止。

环节留痕要求依据
委托生产委托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监督情况单独记录、留档备查令第 113 号
网络餐饮平台入网商户资质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令第 123 号
散装液态食品运输道路散装运输实行准运管理,纳入许可与记录令第 125 号
企业自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形成记录令第 60 号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批发市场建立查验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R.C.
主席令第 81 号
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行版本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2021 年 4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 81 号)

常用条款索引

条款内容
第 3 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第 34 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列举情形)
第 67 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
第 123 条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的罚则
第 125 条无标签、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罚则;第二款为标签瑕疵
第 131 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义务的罚则
第 148 条首负责任制与惩罚性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

官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Law on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3 施行
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行版本2006 年制定,2018 年对个别条款修正;2022 年 9 月 2 日修订通过,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 8 章 81 条
  • 监管范围扩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
  • 承诺达标合格证由试点做法上升为法定制度:生产者在自控自检基础上开具。
  • 明确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冷链物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 要求乡镇政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官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大网

2

行政法规与顶层政策

国务院制定,或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of the Food Safety Law
国务院令第 721 号
发布机构国务院
现行版本国务院令第 721 号,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布,2019 年 12 月 1 日施行(原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7 号公布,2016 年修正,2019 年修订)
  • 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 强化事先预防与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 完善事故发生后的可追溯要求。
  • 对贮存运输不规范、食品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出可执行条款。

官方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9 年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
出台时间2019 年
  • 确立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项方针。
  • 要求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地方政府属地责任。

官方来源:中国政府网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2019 年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出台时间2019 年
  •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履职不力的进行问责。

官方来源:中国政府网

3

部门规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令第 49 号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总局令第 49 号,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布,2022 年 3 月 15 日施行
要点规定
风险分级按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等分为 A、B、C、D 四级(低到高)
检查覆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覆盖一次全部检查要点
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不预先告知)、体系检查
重点对象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 C 级、D 级的生产者;D 级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单位
结果公开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检查人员2 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可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令第 60 号 97 号令修正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总局令第 60 号,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布,2022 年 11 月 1 日施行;根据 2025 年 2 月 23 日总局令第 97 号修正,修正决定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施行
要点规定
人员配备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特定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须配总监的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 1000 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企业总部;用餐人数达规定规模的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
运行机制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按风险管控清单检查)、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汇报)
否决建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否决建议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令第 122 号 2026-12-01 施行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有效
(至 2026-11-30)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 年 3 月 11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2020 年 10 月 23 日总局令第 31 号修订;三级召回启动时限为 24 / 48 / 72 小时
新规
(2026-12-01 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22 号,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布;施行之日起 12 号令同时废止,三级召回启动时限调整为 24 / 36 / 48 小时
召回级别适用情形启动时限(122 号令,2026-12-01 起)
一级召回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现风险后 24 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
二级召回食品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现风险后 36 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
三级召回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现风险后 48 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
  • 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启动时限由现行办法的 24 / 48 / 72 小时调整为 24 / 36 / 48 小时;在此之前仍按 24 / 48 / 72 小时执行。
  • 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平台提供者负有配合召回义务。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知悉入网经营者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继续销售,并督促刊载召回公告。
  • 委托方式生产的,由委托方实施召回,受托方配合。
  • 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承担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分析、效果评估等技术支撑。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令第 123 号 2026-06-01 施行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总局令第 123 号,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布,2026 年 6 月 1 日施行;2017 年 11 月 6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要点规定
资质核验平台对入网商户实名登记,并每六个月至少核验更新一次信息
实质审查经营资质须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库比对,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
风险管控平台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机制
岗位责任引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责任与处罚到人制度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令第 124 号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总局令第 124 号,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布,2026 年 5 月 20 日施行
  • 针对网络食品销售(非餐饮)业态压实平台与入网经营者责任。
  • 与 123 号令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共同构成网络食品交易规则组合。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令第 113 号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新规
(2026-12-01 施行)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13 号,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布
现行阶段该办法施行前,委托生产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 委托方与受托方须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情况单独记录、留档备查。
  • 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情况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

令第 125 号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总局令第 125 号,2026 年 2 月 3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针对散装液态食品(食用油、液体乳等)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建立准运管理。
  • 覆盖运输容器清洗、混装等运输环节风险点,要求纳入许可与记录管理。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令第 120 号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总局令第 120 号,202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2026 年 3 月 20 日施行
  • 明确直播电商经营者、直播人员与平台在食品销售中的责任划分。
  • 对直播间宣传与食品标签不一致、夸大功效等行为设置处理规则。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现行有效,与 123 号令、124 号令配套适用
  • 规定第三方平台备案、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查、违法行为查处程序。
  • 总局令第 123 号明确:该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官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章库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联合发布

GB 2763-202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Pesticides in Food
2026-03-01 实施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2026 年第 2 号公告,2026 年 2 月 12 日发布,2026 年 3 月 1 日实施;代替 GB 2763-2021 与 GB 2763.1-2022,旧版同步废止
规模585 种农药、10749 项限量;蔬菜水果相关限量占总数 56.6%
  • 新制定限量 370 项,修订 23 项,删除农药 1 种(氟噻虫砜)。
  • 113 种农药临时限量转正式限量,7 种正式限量转临时限量。
  • 14 项配套检测方法纳入同一标准,同步修订 3 项、删除 20 项,实现「限量 + 检测」同标准内一一对应。
  • 新增草甘膦专属检测方法;新增 56 种农药的检测方法,优化 25 种。
  • 附录 A 新增木豆等 15 种食品名称,调整 1 种分类逻辑,删除 2 种食品类别。

官方来源:农业农村部 · 中国农业信息网

GB 2762-202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023-06-30 实施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2022 年 6 月 30 日发布,2023 年 6 月 30 日实施;另有第 1 号修改单 GB 2762-2022/XG1-2025
  • 覆盖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
  • GB 2762-2017 已废止(废止日期 2023 年 6 月 30 日)。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行版本2017 年 3 月 17 日发布
  • 规定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 A 等真菌毒素限量。
  • 仓储与原料验收环节的高频引用标准。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29921-2021《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2021-11-22 实施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2021 年 9 月 7 日发布,2021 年 11 月 22 日实施
  • 整合乳制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要求。
  • 实施后,《巴氏杀菌乳》等 18 项标准中的致病菌要求按本标准执行。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31607-2021《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2022-03-07 实施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2021 年 9 月 7 日发布,2022 年 3 月 7 日实施
  • 覆盖散装即食食品这一零售与餐饮交叉业态。
  • 现制现售、散装熟食等场景的致病菌判定依据。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31650-2019《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2019 年 9 月 6 日发布;配套 GB 31650.1-2022《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动物源性食品的兽药残留判定依据,覆盖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 养殖端与屠宰端交接时的核心核对标准。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25-02-08 实施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行版本GB 2760-2024,2025 年 2 月 8 日实施,代替 GB 2760-2014
  • 添加剂使用的正面清单:规定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与最大使用量。
  • 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按带入原则判定。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现行 新版 2027 实施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现行有效为 GB 7718-2011;GB 7718-2025 已发布,将于 2027 年 3 月 16 日实施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础规则: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与规格、生产者信息、日期标示、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 新版实施前按 GB 7718-2011 执行。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现行 新版 2027 实施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行版本现行有效为 GB 28050-2011;GB 28050-2025 已发布,将于 2027 年 3 月 16 日实施
  • 营养成分表与营养声称的规则,规定能量与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方式、修约间隔与「0」界限值。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行版本GB 14881-2013
  • 选址与厂区环境、厂房与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原料与产品追溯、人员健康与培训。
  • 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与日常检查的主要依据。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现行版本GB 31654-2021
  • 原料采购与验收、加工制作、备餐与供餐、餐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食堂与餐饮门店自查和监管检查的对照清单。

官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标准版本怎么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公告批次发布,编号与实施日期随公告更新。查现行有效版本,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cn)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net.cn);农残标准文本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网站(aqsc.agri.cn)下载。
合规判断、进出口实务与产品限量查询,请以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正式文本为准。本页为科普与检索用途,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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