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部门 | 食物环境卫生署(FEHD)· 食物安全中心(CFS) |
| 主体法例 |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 |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 |
| 管制形式 | 主体条例授权 + 附属法例(规例)定具体项目,限量载于规例附表 |
| 标准体系 | 不设独立「国家标准」体系;限量以规例附表 + 食安中心指引为准,参照食品法典 |
| 投诉举报 | 政府 1823 热线 | 食物安全中心网上表格与举报渠道 |
| 层级结构 | 主体条例 → 附属法例(规例)→ 实务守则 / 业界指引 |
| 官方查询 | 电子版香港法例 elegislation.gov.hk | 食物安全中心 cfs.gov.hk |
| 性质 | 香港最基本的食物法例,其余食物规例多为其附属法例 |
| 涵盖 | 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出售不宜食用食物与搀杂食物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检取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 |
| 要点 | 内容 |
|---|---|
| 第 54 条 | 禁止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是整部条例的基本规定 |
| 第 62 条 | 赋权主管当局在各进口检查站抽取食物样本作微生物检验与化学分析 |
| 附属法例 | 第V部下另有多部规例,分别管制染色料、甜味剂、防腐剂、有害物质、金属杂质、除害剂残余等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指引
| 生效 | 2012 年 2 月 1 日全面生效 |
| 立法目的 | 建立食物追踪机制,让政府在食物事故中更有效追溯来源并迅速行动 |
| 机制 | 要求 |
|---|---|
| 食物进口商登记 | 经营食物进口业务者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为食物进口商(第 4 条) |
| 食物分销商登记 | 经营食物分销业务者须登记为食物分销商(第 5 条) |
| 备存纪录 | 须备存食物进出纪录,实务守则另订细节 |
| 食物安全命令 | 赋权署长作出命令,禁止进口和供应问题食物,并命令回收该等食物 |
| 特定类别进口管制 | 授权主管当局订立规例,加强对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管制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安全条例
| 定位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干规例 |
| 营养标签 | 《2008 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于 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
| 项目 | 要求 |
|---|---|
| 营养标签「1+7」 | 须标示能量及七种指定营养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钠、糖 |
| 营养声称 | 涉及脂肪的声称须同时标示胆固醇含量;各项声称须符合规例所定条件 |
| 致敏物 | 含规例附表 3 第 2(4E) 条指明的致敏物(含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制品、蛋类及制品、鱼类及制品、花生与大豆及其制品、奶类及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等),须在配料表标明 |
| 配料表 | 预先包装食物须标示配料;小量豁免制度另订 |
| 小量豁免 | 同一版本食物在港年销量不超过 30,000 件可获豁免营养标签,但不得作营养声称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
| 现行版本 | 《2021 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于 2023 年分阶段生效 |
| 管制 | 列明禁止或限制存在于食物中的有害物质及其限量 |
| 要点 | 内容 |
|---|---|
| 附表形式 | 以附表列明物质名称、适用食品类别与最高准许含量 |
| 修订节奏 | 近年修订频繁,须以电子版香港法例的当期文本为准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
| 现行版本 | 《2024 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
| 配套 | 食安中心另发布《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指引》 |
| 要点 | 内容 |
|---|---|
| 准许清单 | 以附表列明可使用的防腐剂、抗氧化剂及其适用食品与最高含量 |
| 未列即禁 | 不在准许清单内的防腐剂不得使用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
| 现行版本 | 《2025 年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修订)规例》于 2025 年 9 月 5 日生效 |
| 管制 | 食物中金属杂质的最高准许浓度 |
| 要点 | 内容 |
|---|---|
| 适用 | 按食品类别分别订定金属杂质上限 |
| 指引 | 食安中心另发《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指引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
| 管制 | 食物中残余除害剂(农药)的最高残余限量 |
| 配套 | 《管制食物中所含残余除害剂》入口指引 |
| 要点 | 内容 |
|---|---|
| 限量形式 | 以附表列明除害剂、食品类别与最高残余限量 |
| 进口核查 | 进口商须确保输入食物符合本规例的限量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
| 管制 | 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的进口管制与卫生证明 |
| 相关修订 | 《2015 年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修订)规例》于 2015 年 12 月 5 日生效 |
| 要点 | 内容 |
|---|---|
| 卫生证明书 | 进口的肉类、家禽或蛋类须附有食环署署长认可的发证实体签发的卫生证明书(第 4(1) 条) |
| 进口许可 | 冷藏/冰鲜牛肉、羊肉、猪肉和家禽另受《进出口条例》(第60章)签证条件管制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
| 管制 | 食物业场所的牌照与卫生要求 |
| 规例 | 章号 |
|---|---|
| 食物内染色料规例 | 第132H章 |
| 奶粉规例 | 第132R章 |
| 食物内甜味剂规例 | 第132U章 |
| 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 | 第132V章 |
|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 第132W章 |
| 食物业规例 | 第132X章 |
| 冰冻甜点规例 | 第132AC章 |
|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 | 第132AF章 |
| 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 | 第132AK章 |
| 奶业规例 | 第132AQ章 |
| 食物内矿物油规例 | 第132AR章 |
| 食物内防腐剂规例 | 第132BD章 |
| 屠房规例 | 第132BU章 |
|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 | 第132CM章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一览
| 依据 |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第 4 条、第 5 条 |
| 配套文件 | 《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指引》 |
| 要点 | 内容 |
|---|---|
| 登记义务 | 经营食物进口/分销业务者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 |
| 公开名册 | 已登记进口商/分销商名单可按业务名称或主要食物类别查询 |
| 豁免 | 部分业务可获豁免登记,另有豁免名单可供查询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安全条例
| 依据 | 第612章下的备存纪录规定 |
| 配套文件 | 《备存食物纪录的实务守则》 |
| 要点 | 内容 |
|---|---|
| 目的 | 在食物事故时可更有效追溯食物来源 |
| 内容 | 按实务守则备存食物进出纪录,供主管当局查核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安全条例
| 依据 | 第612章赋权食环署署长作出食物安全命令 |
| 配套文件 | 《食物安全命令实务守则》《食物回收指引》 |
| 工具 | 效果 |
|---|---|
| 禁止进口/供应 | 可禁止问题食物进口及供应 |
| 命令回收 | 可命令回收该等食物 |
| 业界配合 | 业界另有《食物回收计划的食物安全实务指南》可参考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食物规例/指引
| 生效 | 2010 年 7 月 1 日 |
| 依据 | 第132W章及其 2008 年修订规例 |
| 项目 | 内容 |
|---|---|
| 1 | 能量(Energy) |
| 7 | 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糖 |
| 规管容忍限 | 能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糖 ≤ 标示值的 120%;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 ≥ 标示值的 80% |
| 豁免 | 包装总表面积小于 100 平方厘米、无添加配料的新鲜/冷冻/冷藏/干的水果蔬菜、能量与营养素含量极低食物、小量豁免食物等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营养资料标签制度
| 性质 | 非法例的参考性文件,用于评估与执法参考 |
| 类别 | 示例 |
|---|---|
| 微生物 | 《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 |
| 标签细节 | 《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制备可阅的食物标签业界指引》 |
| 特定食品 | 寿司刺身与生吃肉类、预制菜、街头小食、共享厨房、蛋及蛋制品等指引 |
| 减害 | 《降低食物中糖和脂肪含量的业界指引》《降低食物中钠含量的业界指引》《取代食物中工业生产反式脂肪的指引》 |
| 自愿标签 | 《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指引》 |
官方来源:食物安全中心 · 业界指引